1.召开董事会会议,以通过并批准公司的清算,并确定两次独立的股东大会的审议日期。除非公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董事或由董事授权的人均可发布通知以召开此类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第一次)将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案,以清算和解散泰国公司。会议将为此目的任命清算人和审计师。
3,股东大会(第二次)将确认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第二次会议必须自第一次会议之日起不少于十四天且不超过六周,除非公司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4.在当地报纸上连续刊登两则广告,宣布公司清算,以使债权人(如果有)就公司欠他们的债务提出索赔。
5.通过挂号信给所有债权人一封信,要求他们提出公司欠他们的债务要求。
6,自第二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14日内,向公司及商务部商业登记部合伙登记处备案有关申请文件及特别决议副本。
7,指定的审计师必须自解散之日起准备并证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账目)。此类财务报表的日期必须为第二次股东大会(即确认会议)的日期。
8,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财务报表提交商务部。
9,每三个月向商务部提交清算人报告。该义务应持续到清算过程完成为止。
10,清算人清算资产和债务,并要求债务人向公司偿还债务后,清算人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公司的最后清算。会议记录应自会议日期起十四日内提交商务部。
11.向泰国税务局提交公司清算申请,并以公司名义退还增值税证明原件和税收识别卡原件。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批准后,清算人应将批准的副本通知商务部并提交给商务部,以获得商务部的最终批准。
13.清算人有责任将公司的所有账簿存入书记官长办公室,自最终清算最后批准之日起,这些账簿应保存十年。(实际上,该部并不保留账簿,而是要求清算人保留账簿,并通过信函将这种事实通知书记官长。)